首先,移民后的状态根据各国移民法规的要求分为两类,一是获得外国国籍;二是未获得外国国籍。
未获得外国国籍的状态下,无论您持有外国的永久绿卡还是长期居住权,您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牵涉到的任何法律纠纷也顺理成章是按照和任何中国公民一样的标准和程序处理的。
有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居住在境外,这将导致一些法律文件传递过程中的麻烦,这一点往往需要通过居住在国内的亲属等进行转达。如果一旦国内法院判定已经获得海外绿卡的人士有罪,如果该人士当时居住在境内,则正常执行;若该人士居住在境外,并且拒绝回国接受执行,就是一个相当棘手的情况。
当年的赖昌星并没有取得加拿大绿卡,只是持香港护照免签进入加拿大而已,就需要经历漫长的周期和复杂的外交沟通才能最终解决,更何况已经取得了绿卡并居住在当地的人士。当然,相关国家是否配合中国政府的执行是一个很难说的问题,取决于是什么样的国家以及申请人被宣判了什么样的罪行。
若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外国国籍,这个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首先,在司法程序中无论当事人是否实质上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果在判决时当事人没有注销中国国籍(包括户口等);或者当事人在最近一次进入中国是持中国护照的,则按照当事人是中国籍公民进行判决和执行,在判决和执行完毕后才会启动取消中国国籍的程序;如果判决时当事人已经注销了中国国籍,则相当于外国人在中国牵涉法律纠纷。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准则是以案发地的法律为标准进行判决,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与国人同罪。但是,有一些情况会比较特殊,一种是涉及案件的判罚标准中国和相关国家的判决标准相差很大,或者是涉及政治等意识形态领域的犯罪,通常我国采取直接遣返并不得入境的处理方式。加入外国籍并注销中国籍的人士可以寻求相关国家使领馆的帮助,但这种帮助只能是软性的,沟通协调性质的而已。而且使领馆会明确拒绝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帮助请求。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并且判决执行时均居住在外国的情况。如果被判决有罪,并且实行犯罪时是在中国或针对中国公民,中国法庭仍然可以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但判决结果能否得到执行就要看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态度了。缅甸政府会将针对中国人犯罪的本国罪犯押解到中国接受判决和执行,一是因为该罪犯所犯罪行过于严重恶劣;二也是一种向日益强大的中国示好。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这样做。如果不能取得配合,则只能进行跨国起诉,并在所在国按照当地法律判决并执行。
国际刑警组织: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
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可以请求发出“红色通缉令”,接到该通缉令的成员国必须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抓捕并可执行临时拘留。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组织。目前世界上仅有朝鲜;所罗门群岛;图瓦卢;瓦努阿图等数个国家没有加入该组织。